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1011437558J。
法定代表人:胡仁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运银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95120403P。
法定代表人:田焕银,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湖北运银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鄂03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运银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运银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自2020年10月19日起,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轮候)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十××市××区茶店镇樱桃沟村××不动产【××(××)××市××区不动产权××、××(××)××市××区不动产权××、××(××)××市××区不动产权××、××(××)××市××区不动产权××、××(××)××市××区不动产权××、××(××)××市××区不动产权第0002187号】,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除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运银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运银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