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仲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陈开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0)黔钟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仲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斌、陈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95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取陈开友工资收入5693元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领取,此外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斌银行存款3580.55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分期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计划,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恢2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杨 霆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执行员 刘 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