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农民,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罗某某,农民,住青海省刚察县。         被告:河南县某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河南县优干宁镇。         法定代表: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傅某某,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罗某某与被告河南县某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傅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罗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罗某某与被告河南县某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傅某某正在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吴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仁青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尕藏尖措      书记员 多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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