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农民,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罗某某,农民,住青海省刚察县。 被告:河南县某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河南县优干宁镇。 法定代表: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傅某某,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罗某某与被告河南县某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傅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罗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罗某某与被告河南县某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傅某某正在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吴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仁青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尕藏尖措 书记员 多杰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