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英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英秋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英秋、被上诉人王玉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标的额13,36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一审法院违反一审终审的法律规定,属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英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会青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于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