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秀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育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州三期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萍,女,****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系被上诉人杨育亮妻子、被上诉人扬业电器有限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高因与被上诉人潘秀萍、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高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平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潘秀萍、杨育亮、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高撤回起诉。 一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宁高负担。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宁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