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山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记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王国贺,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李淑侠,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薛广涛,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郭玉侦,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宫齐江,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苑山岳与被告王国贺、李淑侠、薛广涛、郭玉侦、宫齐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苑山岳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苑山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山岳撤回对被告王国贺、李淑侠、薛广涛、郭玉侦、宫齐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山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继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玉焕 书记员李雪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