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杨开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内管理处旁。
法定代表人:曾晓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伍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
审理经过
申请人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伍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东莞市利深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申请费,但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超过该期限没有向本院交纳申请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本案应按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东劳人仲院大岭山庭案字[2020]1191号终局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