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河县万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羊绒市场生产加工区南区D8栋东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571330054N。

法定代表人:房振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海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清河县万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羊绒)与被告田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法人代表房振续、被告田海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信羊绒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777元,逾期违约金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羊线制品生意,多次赊购我公司羊绒纱线,截至2019年2月3日,被告累计欠我公司货款72777元,被告向我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约定了付款期限和逾期责任等事项。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21777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总以种种不实的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海珍欠清河县万信羊绒有限公司货款21777元,田海珍于2021年7月28日之前偿还5000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2年2月28日之前偿还6777元清结;若田海珍有一期逾期还款,清河县万信羊绒有限公司有权就未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保全费240元,合计412元,由田海珍担负(清河县万信羊绒有限公司预交,待田海珍支付最后一期货款时,一并支付给清河县万信羊绒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福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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