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闻县富丰农资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文塔路西段南侧。
经营者:林陈春。
原告:林希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陈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黄河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闻县富丰农资经销部、林希斗与被告黄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3月2日,原告徐闻县富丰农资经销部、林希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闻县富丰农资经销部、林希斗现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闻县富丰农资经销部、林希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诉讼保全费175.55元,合计730.5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