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沙飞,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易博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4层50505。
法定代表人林周莲。
审理经过
沙飞与易博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1)办字第1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0 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易博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易博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1)办字第11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