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高丽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丽,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韩秋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武军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崔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高丽霞与原审被告韩秋霞、武军立、崔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豫10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原审被告崔铭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海建伟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李慧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