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山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延寿路。
法定代表人:姜清言,经理。
被告:李小娟,女,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密山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密山市翔宇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密山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