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三兴村七组*号。
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张某某与蒲城县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伤医疗纠纷一案,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蒲劳人仲案字(2015)38号先予执行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81000元、执行费111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劳人仲案字(2015)38号先予执行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