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洪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设计师,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冯秀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护士,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管朋,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茂行置地开发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锅底塘段民族风情街1-2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婷婷,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韦洪政、冯秀青与被告兴义茂行置地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韦洪政、冯秀青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洪政、冯秀青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韦洪政、冯秀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