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16号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06574073N。 法定代表人:雷跃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东段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06579085Y。 主要负责人:聂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宇,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郏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被告人民财险郏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郏县支公司向盛世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445870.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郏县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4日,王少岭到盛世公司工地洽谈运送施工用料,在查看用料质量时,不小心被上料机碰伤,造成事故。盛世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后与王少岭就本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实际支付全部赔偿款。因盛世公司在郏县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郏县支公司应予赔偿。
被告辩称
郏县支公司辩称,盛世公司在本公司投保属实。在事故发生属实而且排除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盛世公司支付伤者王少岭的合法合理性支出,本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单载明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二者以高者为准。后又答辩称盛世公司请求赔偿不符合理赔条件,本公司不予赔偿。诉讼费属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是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对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2019年6月14日,王少岭前往盛世公司工地洽谈运送施工用料时被上料机碰伤,造成王少岭受伤。其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八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远端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胫前、胫后血管神经);右小腿皮肤脱套伤伴软组织大面积缺损;左前足开放性外伤伴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跖趾骨多处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住院治疗354天,产生医疗费322717.07元。盛世公司提供协议书显示2020年8月25日,盛世公司与王少岭达成协议书,经双方协商,盛世公司赔偿王少岭住院期间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686000元。该款已向王少岭赔付到位。 2019年3月27日,盛世公司在郏县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道路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王集乡侯店村至冢头镇××王庄路口,工程地址:平顶山市郏县,保障内容: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道路工程项目)》保障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道路工程项目);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费64104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项下第十八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处理项下第二十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另查明,2020年河南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46858元/年;2020年河南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为47272元/年。 盛世公司提供的赔偿清单为:1.医疗费:322717.07元;2.营养费:20元/天×354天=7080元;3.交通费:20元/天×354天=7080元;4.误工费:129.51元/天×354天=45846.54元;5.护理费:128.38元/天×354天=45446.52元;6.伙食费:50元/天×354天=17700元。共计445870.1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盛世公司与人民财险郏县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盛世公司投保后,2019年6月14日,王少岭前往盛世公司工地洽谈运送施工用料时被上料机碰伤,盛世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686000元。有王少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八医院住院病历资料、盛世公司与王少岭达成的协议书、王少岭出具收据佐证。现盛世公司要求郏县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445870.13元的主张,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本院予以支持。郏县支公司辩称应当按照免赔额5000元或者免赔损失额的20%,因该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本院认为应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故本院不采纳郏县支公司的辩称意见。郏县支公司另辩称本案不符合理赔条件以及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的理由,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额445870.13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9元,减半收取399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周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