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本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堂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林,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4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刘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新世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8 089.79元,2019年年终奖金17 083.33元,201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加班工资13 162.04元,2017年和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 794.76元,诉讼费用由新世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刘荣主张新世界公司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实体性条件,裁员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世界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新世界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刘荣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事实;刘荣自2001年4月17日入职,2013年1月1日与新世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世界公司所述“拿不到新的土地进行开发、多年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在刘荣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因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实质条件,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新世界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其存续到2043年,因此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近几年发放年终奖证明经济效益良好,新世界公司的裁员系领导个人意愿;刘荣历年年终奖发放情况及每月的工资表可以证明年终奖实际为工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发放;一审判决对刘荣部分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讼时效问题,对加班问题认定错误,对未休年休假问题和经济补偿金差额计算方法,均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新世界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荣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一审原告诉称
刘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世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 772.4元;2.新世界公司支付2013年、2017年至2019年加班工资共计13 235.51元;3.新世界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金19 218.75元;4.新世界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82 103.87元;5.新世界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体检费2000元;6.新世界公司支付2019年旅游经费2500元;7.新世界公司承担诉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4月17日,刘荣入职新世界公司。2012年12月31日,刘荣与新世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刘荣担任客服主管工作。 新世界公司主张刘荣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 985.42元,刘荣主张其每月收入中还包括餐费和平摊到各月发放的过节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15 809.8元,提供了其自行统计的餐费发放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新世界公司不认可该组证据。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前述费用交易对手信息为新世界公司公司。 2019年9月3日,新世界公司向刘荣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已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裁减人员的情形,经公司研究,并依法报劳动行政部门”,通知新世界公司于2019年9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世界公司向刘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4 722.92元,刘荣在本案仲裁庭审中认可收到该笔款项。新世界公司认可尚有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差额未向刘荣支付,同意向刘荣支付14 985.42元。 关于年终奖。刘荣提供了年度奖金通知函、工资单等一组证据,证明此前均正常发放年终奖,2019年亦应按照上一年度标准支付9个月的年终奖。新世界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且年终奖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员工工作情况发放。在法院审理的新世界公司与其他劳动者因经济性裁员引起的(2020)京0101民初11735号案件中,劳动者亦提交了年度奖金通知函,新世界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在本案中该通知函中记载的2018年度奖金25 625元与新世界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中显示的2018年度年终奖金额一致。 关于加班费,刘荣主张均为平日延时加班及法定休息日加班,并提交了加班申请或审批表及与之对应月份的打卡记录等一组证据,新世界公司主张因未保留相关材料予以核对,故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并主张刘荣的部分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未过诉讼时效的均认可真实性,但认为已安排刘荣进行调休,并提交了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考勤统计表及打卡记录,主张其中并未显示存在加班情况,并有注明调休情况。刘荣仅认可打卡记录,不认可考勤统计表。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显示,刘荣存在2017年9月至12月法定休息日加班1天,倒休1天;2018年法定休息日加班11小时,调休及倒休共计9天;2019年1月至8月法定休息日加班8.5小时,2019年调休1天。 关于带薪年休假,双方均提交了年假申请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刘荣主张每年应休20天,提供了失业证,显示参加工作时间为1998年4月1日;刘荣另主张不清楚其中是否包括公司制度规定的福利假,2013年休了13天、2014年16.5天、2015年休了14.5天、2016年休了13.5天、2017年休了11天、2018年休了18.5天、2019年休了9天。新世界公司认可失业证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刘荣2017年已休完全部年休假,2018年尚余1.5天未休,2019年按照实际工作日折算尚余3.5天未休,但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年休假优先休法定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不计入离职补偿范围,故刘荣已休完全部法定年休假,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根据新世界公司提供的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及年休假统计表显示:刘荣2017年9月至12月共计休年假6天,刘荣2018年共计休年假18.5天,2019年1月至8月共计休年假9天。双方认可2018年2月前的考勤周期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2018年3月后的考勤周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刘荣认可新世界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该打卡记录与刘荣提供的打卡记录中相应月份一致,且2018年、2019年刘荣休年假天数可相互对应,刘荣未提供前述期间完整打卡记录。 关于体检和旅游费,刘荣提供了《员工手册》加以证明,“薪酬福利”一节规定:公司每年安排一次员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体检;因2018年、2019年未安排刘荣进行体检,故要支付体检费;刘荣主张公司每两年都会组织一次旅游,但2019年未安排旅游,也未支付上述费用。新世界公司认可《员工手册》,但主张公司没有未体检发放费用的规定和关于旅游费的规定。 新世界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另记载:午餐补助以当月考勤为依据:假期、病(超过半天以上)、事、产、婚、丧假当日均无午餐补助;每月底提供下月午餐补助;午餐补助将在每月月底一次性发放。“带薪年休假”一节规定:“员工连续工作即包含社会工龄已满一年的,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享受总天数不超过20天的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4.1.3.1员工入职当年按其社会工龄计算其在本企业可享受年休假,全年应该享受到年休假天数为:社会工龄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1.3.2员工入职第二个自然年的一月份给予新一年年休假,除员工社会工龄累计可享受的年休假外,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便增加一天的带薪福利假,两项相加封顶共20天……4.1.3.5企业福利假不计入离职补偿支付范围。” 关于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一节,新世界公司主张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和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等政策相继出台,新世界公司作为一家经营项目为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的公司,未获得任何新的土地项目,生产销售陷入停滞状态,核心房地产业务处于萎缩和僵局状态,公司原有的依靠获取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业态与首都规划布局相悖,且该状态在有预期的较长时间内没有得到改变或向好的可能性,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公司出于作用于现实性的生产经营情况依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对于更多员工负责任的考虑,作出经济性裁员的决定。对此,新世界公司提供了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出具的《企业裁员报告(回执)》、新世界公司向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会提交的《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裁员名单、裁员方案、总监级会议通知及裁员安排时间计划等一组证据,证明其裁员符合法律规定,并征求了工会意见、经过了民主程序,亦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裁员方案及《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中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情形,“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为由,实施裁员措施。刘荣对该组证据均不认可。刘荣提供了新世界裁员方案、离职补偿表、新世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新世界2019年度拟裁减人员名单、同期人员变动名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新世界招聘信息、同期人员变动名单-退休返聘人员/新入职人员、同期商业楼再租面积统计及实景照片、其他员工与新世界人事代表谈话录音等一组证据,证明新世界公司准备了两套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为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部分人员并非新世界公司员工,决议存在虚假情形;裁员名单中部分人员并非新世界公司员工,存在虚假谎报情形;新世界公司留用的员工包含固定期限,并未优先留用刘荣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新世界公司自2019年4月至裁员后6个月内持续更新招聘信息,不存在员工冗余,且有新招聘员工及退休返聘员工的情况下未优先招用被裁人员;新世界公司经营正常,裁员系香港总部的调整要求,并非经济性裁员,综上,新世界公司解除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新世界公司认可新世界裁员方案、离职补偿表、新世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新世界2019年度拟裁减人员名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该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刘荣的证明目的。刘荣还提供了新世界公司2018年6月5日签署的章程、华美财富员工名册及东方华美、华美财富的企业信用报告,证明新世界公司职代会决议中签名和裁减人员名单中的部分人员并非新世界公司员工。新世界公司对该组证据均不予认可,但认可员工手册中显示的新世界公司、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均为关联公司,成立了联合工会。经核对,双方提交的新世界裁员方案、离职补偿表、新世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新世界2019年度拟裁减人员名单等证据一致。 一审法院在审理(2020)京0101民初3849号案件中经向崇文街道工会核实,新世界公司工会中确实包含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 本案诉讼前,刘荣曾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8月28日该仲裁委裁决驳回刘荣仲裁请求。刘荣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新世界公司同意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新世界公司提交了裁员方案、《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2019年度拟裁减人员名单、新世界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裁员报告(回执)》等一组证据,对案涉经济性裁员原因、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了说明。鉴于新世界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本市城区地块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近年来由于北京市规划布局调整,客观上导致核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业务难以进行,包括原有项目未能售出、拆迁工作陷入停滞、公司收益大幅减少、近几年连年亏损等,能够说明新世界公司所面临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为了使公司继续正常经营,新世界公司作出经济性裁员的决定,可以认定其理由成立。根据上述材料,新世界公司已就经济性裁员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了工会意见,并已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备,符合法律规定。刘荣虽然否认新世界公司提交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主张其不存在经营困难、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但刘荣提供的证据和所持理由并不足以推翻新世界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故刘荣认为新世界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新世界公司虽已向刘荣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其当庭认可因工作失误未将裁员方案中载明的“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计入已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并同意支付,法院不持异议;另,新世界公司核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未将每月均稳定支付的餐补计入,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核算,新世界公司仍需向刘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及相当于另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21 329.6元。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规定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9月3日解除,刘荣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仲裁申请,故新世界公司关于刘荣部分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刘荣主张2018年10月22日前的加班费及2016年12月31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当庭核对,刘荣提交的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之间部分打卡记录与新世界公司提交的上述期间全部月份打卡记录中的相应月份一致,新世界公司虽不认可刘荣提供的加班申请单,但认可刘荣存在加班事实,故法院对加班申请单及两份打卡记录均予以确认。但根据相关记录,刘荣在2018年10月22日之后的调休时长已超过其加班申请单显示的休息日加班时长,加班申请单未显示刘荣存在工作日平日延时加班,故其要求另行支付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新世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刘荣每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包括法定带薪年休假及公司福利假,福利假不计入离职补偿。刘荣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截至2018年4月1日已累计工作满20年,故其2008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每年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2018年4月1日后每年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根据刘荣实际工作日折算,2019年其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现刘荣主张2017年已休11天、2018年已休18.5天、2019年已休9天,故刘荣已休完其2017年、2018年法定带薪年休假,尚余2019年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1天,故新世界公司仍应向刘荣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1182元。 刘荣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年终奖,但未提交新世界公司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或双方之间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且从刘荣提交的证据可见,此前新世界公司每年度发放年终奖的金额均不固定,且2018年年度奖金通知函明确发放依据为“根据公司对您的综合评估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故刘荣据此要求支付2019年年终奖依据不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旅游和体检系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刘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世界公司存在未安排体检或旅游时向劳动者支付现金补偿的制度规定,故刘荣主张旅游费和体检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刘荣解除经济补偿金差额及另一个月经济补偿共计21 329.6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刘荣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1182元;三、驳回刘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本案中,新世界公司提交了《裁员方案》《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2019年度拟裁减人员名单》《新世界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裁员报告(回执)》等证据,在上述材料中新世界公司对本次裁员的原因进行了说明,鉴于其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本市城区地块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而近年来由于北京市规划布局调整,客观上导致核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业务难以进行,包括原有项目未能售出、拆迁工作陷入停滞、公司收益大幅减少、近几年连年亏损等,能够说明新世界公司所面临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为了使公司继续正常经营,新世界公司作出经济性裁员的决定,可以认定其裁员理由成立。根据上述材料,新世界公司已就经济性裁员向其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了工会意见,并已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备,其裁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刘荣上诉否认新世界公司提交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主张新世界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新世界公司举证的充分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新世界公司基于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刘荣提出的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刘荣在本案仲裁前置程序中认可已经收到新世界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84 722.92元,新世界公司认可尚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1 329.6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关于刘荣主张的加班费,因双方分别提供的考勤记录能够部分对应,一审法院根据考勤记录核实刘荣的出勤及调休等情况,亦属合理。考虑到刘荣的举证不足以充分证明加班的合理必要性,其主张的部分加班费对应时段亦已超过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的期限,且刘荣在一审及上诉过程中分别主张的加班费数额亦不一致,本院对刘荣有关加班费的上诉主张,难以采信。刘荣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系根据刘荣主张的工作年限及已休年休假情况进行核算,最终认定新世界公司向刘荣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82元,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向劳动者提供年终奖金及其他福利。刘荣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年终奖金,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固定发放年终奖金具有明确约定,刘荣提交的证据亦显示历年奖金数额不固定且2018年度奖金通知函亦载明年终奖金系根据综合评估及经营业绩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刘荣关于年终奖金的主张缺乏依据,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刘荣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荣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