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弓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志通。
被执行人:高永亮,男性,1963年04月13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高永红,男性,1971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红亮,男性,1966年07月12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彦君,男性,1985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与高永亮、高永红、李红亮、李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永亮、高永红、李红亮、李彦君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