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兰县南方家私城,经营场所:乌兰县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1MA757H9G7A。 经营者:赵万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何方赵村村民,住青海省乌兰县解放路小区11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乌兰县生林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乌兰县塞纳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3108833987。 法定代表人:马生林,该校校长。 被告:孟茜,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尕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友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乌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乌兰县南方家私城与被告乌兰县生林驾驶员培训学校、孟茜、马某、马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乌兰县南方家私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兰县南方家私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启清 书记员 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