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宁燃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12-160,12-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A34R3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西宁燃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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