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政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执行人李正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执行人陈刘霞,女,1981年2月25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政贤与李正福、陈刘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现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两块土地既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也没有管理、使用,该两块土地均已由案外人管理使用二十多年,被执行人主体不明,无法进行执行,申请人应通过重新确权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政贤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