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宏才,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军霞,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才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才及其辩护人宋军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室等地,被告人王宏才经人介绍成为×网络赌博平台代理,通过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投注,非法获利。

被告人王宏才于2021年3月8日被抓获。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王宏才供述称自己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宏才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前科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宏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宏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当其认识到代理行为是违法的后主动停止并注销,有真诚的悔过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赵某、王宏才的注册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赵某、裴某、黄某的证言、已决犯马华超的供述、被告人王宏才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宏才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宏才的前科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宏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宏才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宏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宏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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