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3幢一楼1153室。

法定代表人:梁晓伟。

被执行人:刘海廷,男,1981年04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审理经过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刘海廷借款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仲案字(2019)G第33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刘海廷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借款协议第十一条第五项: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北海仲裁委员会裁决,此项添加内容没有借款人签名或按指印认可。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网信理财与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变相从事金融活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该裁决书的执行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仲案字(2019)G第3346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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