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晓旭,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刘贵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迪,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城区。 被告:高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旭、刘贵金与被告吕鹏、高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晓旭、刘贵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晓旭、刘贵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