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绍孝。
委托代理人:翁盛发。
被执行人: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龙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遵市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遵义市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工程违约金共计3005899.9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
三、本院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龙江村土地一块,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龙江村经营场所调查,亦无被执行人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
五、已将被执行人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遵市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