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王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宫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鹤岗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7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宫某某、第三人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岗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郭春华 审判员 于洪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