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营业场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东段208、210、212、214、216、218、220、222、224、226、228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顺河街。 被执行人:陈金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民强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申请执行陈龙、陈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龙、陈金萍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寿华街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小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