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步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贵州兰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4层转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WGDH2P。 法定代表人:李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兰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兰廷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