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雅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皮维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雅萱与被告皮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雅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维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雅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皮维佳返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共计借现金30000元,由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为证。约定一个月内偿还。但被告失信且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对此,原告诉求被告及时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盼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皮维佳为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皮维佳因资金紧张向刘雅萱借款。2020年10月9日20时56分刘雅萱通过微信向皮维佳转账1000元,2020年10月9日21时,刘雅萱通过微信向皮维佳转账1300元,2020年10月9日23时54分,刘雅萱通过微信向皮维佳转账436元。2020年10月11日19时13分,刘雅萱通过微信向皮维佳转账7224元。2020年10月11日22时40分,刘雅萱通过微信向皮维佳转账2000元,上述微信转账合计11960元。后经刘雅萱催要,皮维佳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刘雅萱要求被告皮维佳返还1196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雅萱要求被告皮维佳返还借款18040元,因原告刘雅萱提交的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皮维佳返还18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皮维佳返还原告刘雅萱借款11960元。

二、驳回原告刘雅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皮维佳负担220元,由原告刘雅萱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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