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守平,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陈和全,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守平与被告陈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守平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守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守平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9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向守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林林 人民陪审员 陈啟全 人民陪审员 史代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冉 倩 书 记 员 赵才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