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32号第2幢一层8.9.10.11.12.13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899130216X。

负责人:贝伟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左,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靖华,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先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诉被告梁先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以被告梁先国已全额清偿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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