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运富,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申请执行人:唐顺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梁桂荣,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梁桂荣银行存款469416.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冻结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