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75462318A,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江苏乐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被告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保全费1176元,合计2638元,由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