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元乾,局长。

被执行人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被执行人杨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超、杨丽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两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于2014年5月生育子女一人。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2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济人费某字(2015)170-1号、170-2号社会抚养费某收决定书,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8488元,共合计征收96976元;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两被执行人已缴纳60000元,拒不履行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某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9日依法送达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对两被执行人进行履行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某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王超、杨丽丽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36976元。

三、被执行人王超、杨丽丽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45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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