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湖路2路。
法定代表人:李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诉讼费共计6951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直到还清全部欠款。因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恢129号案的执行。
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