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妙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木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妙美与被执行人陈木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闽09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木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妙美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木莲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木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木莲财付通账户2318.63元。此外,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船舶、国土、房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向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生兴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超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