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1959年9月3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1,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1980年9月2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齐某,1984年2月13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王某2,1982年11月10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高某,1984年4月19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3,1984年5月18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李某2,1981年2月3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张某、齐某、王某2、高某、王某3、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齐某、王某2、高某、王某3、李某2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特木其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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