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金龙湖街2-1号。 被执行人:郭金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王林,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75××××××××,住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于洪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金成、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福来 审判员 杨 雨 审判员 谢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