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成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申请人:王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潘成兰与被申请人王洪军财产保全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1)吉7501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潘成兰申请对王洪军名下的银行账户做冻结处理,我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王洪军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均未有存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申请人王洪军财付通账户内有2170.63元,随后我院对其做冻结处理。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人潘成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做冻结处理。 至此,申请人潘成兰申请保全的(2021)吉7501执保24号案件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保24号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