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德本。
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
审理经过
韩德本与王进宝、王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902民初45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王进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韩德本86万元,被告王风云就上述86万元其中21万元与被告王进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王进宝、王风云振华承担。因王进宝、王风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韩德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4日、6月9日、7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王风云名下中原银行冻结扣划6173.84元,财付通账户中冻结扣划1054.45元,王进宝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冻结扣划167.14元、277.88元,财付通账户中冻结扣划2020.73元,均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其他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2)通过不动产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3)通过网络信息查控,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名下并未有证劵、股票。(5)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名下无保险信息。(6)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名下无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进宝、王风云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7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9684.04元,尚余862815.9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