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塔莫,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斯莫,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塔莫与被执行人斯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5000.00元,执行费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斯莫已履行12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0元。剩余案款3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案款3000.00元被执行人斯莫于2021年07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塔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129执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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