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以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肖文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杨守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以胜与被告肖文荣、杨守法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以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文荣、杨守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以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文荣、杨守法支付餐饮费1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杜以胜经营“沂州全羊馆”,与被告之间存在多年餐饮服务关系。2017年1月14日结算2016年的餐费,杨金保、肖文荣、杨守法为杜以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杨家街村欠沂州全羊馆饭菜费费15000元”。杜以胜多次催要未果,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肖文荣未到庭,亦未答辩。 杨守法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杜以胜经营“沂州全羊馆”,2017年1月14日,杨金保(曾用名:杨金宝)、肖文荣、杨守法为杜以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杨家街村欠沂州全羊馆饭菜费15000元,落款签名:杨金宝、杨守法、肖文荣”。后杜以胜多次催要未果。 另查明,2021年5月26日,杜以胜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诉请判决杨金保、肖文荣、杨守法、沂南县湖头镇薄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杨家街村)偿还餐饮费,因沂南县湖头镇薄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拒绝承认账目,杨金保下落不明,庭审前杜以胜书面申请撤回对杨金保、沂南县湖头镇薄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杨家街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金保、肖文荣、杨守法拖欠杜以胜餐饮费15000元,有其本人签字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因该欠条未盖村委公章,也未得到现任村委负责人的认可,虽注明杨家街村欠款,因其缺席,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为杨家街村欠款,故依法认定为个人欠款。杜以胜申请撤回对杨金宝、沂南县湖头镇薄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杨家街村)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杜以胜请求肖文荣、杨守法偿还餐饮费15000元及主张之日起利息的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文荣、杨守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可能产生对其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院依法就已查清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肖文荣、杨守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支付杜以胜餐饮费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肖文荣、杨守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怡飞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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