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3号13B01自编B02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蚌埠神龙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华路707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青。
被告:蒙城县翁氏百货超市,住所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复兴路158号。
经营者:翁福明。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神龙笔业有限公司、蒙城县翁氏百货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安翠香
审 判 员 黄战营
审 判 员 王艳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辛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