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彦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李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彦红与被告李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高彦红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彦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彦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彦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科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