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品冠面包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汪福云,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品冠面包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建敏 审 判 员 胡晓晖 审 判 员 黄宸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国强 书 记 员 李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