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郝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玉莲与被告郝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玉莲、被告郝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玉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周转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汇入被告银行账号。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同原告联系,因亲戚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担心被告采取欺骗方法骗财,来宜城了解情况后,又借给了被告10000元现金,并让被告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1月1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郝有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她是转账给我10000元,过一段时间后我还给她了,她又借给我20000元现金,我给她出具了借条。但她也从我这里拿过钱,应该减账。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方玉莲与被告郝有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被告郝有成向原告方玉莲借款20000元,于2019腊月初给方玉莲出具借条“今借到:方玉莲现金贰万元整。10月10号借至1月10日还。借款人郝有成。身份证号,住宜城市郑集镇××组”。在2020年6月至年2021年1月期间,原告方玉莲多次向被告郝有成索要借款,郝有成承诺还款,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本案纠纷发生。

审理中,被告郝有成主张原告方玉莲从郝有成处拿走5-6000元,原告方玉莲认可从郝有成处拿走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郝有成向原告方玉莲借款20000元,有郝有成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方玉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郝有成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案中,郝有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1月10日还”,虽未明确是哪一年的1月10日,但结合案情,应认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被告郝有成主张已向方玉莲偿还5-6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方玉莲认可从郝有成处拿走2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郝有成尚欠原告方玉莲借款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郝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方玉莲借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方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郝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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