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周贤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雪,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蔡学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