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楞,系该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孝云,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豫088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由于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99288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及土地,因涉及问题楼盘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未处置;
4、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已向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罚款决定书,罚款金额为50000元,未缴纳;
7、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查控措施,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及土地,因涉及问题楼盘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未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沁阳市景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