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扩,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彭程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李旭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程程、李旭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程程、李旭鹏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彭程程、李旭鹏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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