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托合提·努如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郭良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托合提·努如拉与被执行人郭良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良玉向申请执行人托合提·努如拉支付劳务费1555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3元,但被执行人郭良玉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托合提·努如拉以被执行人郭良玉无固定职业,待有固定收入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郭良玉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托合提·努如拉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新3124民初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克赛尔江·阿尤甫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艾孜孜 · 吾买尔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成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