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唐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东安县。
被申请人:杨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现住东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志鹏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建、杨丽娟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实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蒋波、唐月月以其位于东安县(房产证号:东安县房权证大庙口镇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志鹏为保障与被申请人唐建、杨丽娟的合同纠纷案在判决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蒋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蒋波、唐月月位于东安县(房产证号:东安县房权证大庙口镇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唐建、杨丽娟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1620元,由申请人蒋志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